关于固定资产报废的进项问题

2019-11-12

问题描述


我司购进的设备计入固定资产科目,未到期提前进行报废,购置时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?如果需要,是否按照折旧年限分摊进项税,将未提折旧期间的进项税进行转出,还是将该资产全部进项税进行转出?

专家回复


《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70号):

五、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(一)至(三)项所列情形的,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:

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=固定资产净值×适用税率

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,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:

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
(一)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;

(二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,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;

(三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(不包括固定资产)、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;

(四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:

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(二)项所称非正常损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的损失。

依据您的描述,如果不是发生上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,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。


来自:中税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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